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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知識—你的寵物不是你的寵物?寵物所有權歸屬大解析

真實案例改編:A小姐在路上撿到一隻貓(下稱小咪),因外觀像是有混到品種貓,因此想要收編,帶去獸醫院檢查時發現確實沒有打晶片,但獸醫告知小咪其實是附近滷肉飯店家養的貓因此並未幫忙施打晶片,然而A小姐卻帶小咪去另一家較遠的獸醫院施打晶片並登記自己為飼主,並且幫小咪開設了IG帳號,經常上傳小咪的照片影片。三個月後某日,滷肉飯店家的B先生在網路上看到小咪正是自己走失的貓,B有許多貓咪的照片、影片,其中包含餵食的照片,且有帶小咪結紮、就醫的單據,魯肉飯店家的google商家上還有人評論放上小咪照片說店貓很可愛,B先生便向A小姐主張返還小咪,請問B先生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這個問題在討論的是貓的「所有權」,也就是在法律上這隻貓是誰所有,而不是誰是貓的「飼主」,因此需要先知道「所有人」跟「飼主」是不同的概念,先把這個概念放在心中才能討論接下來的問題。而關於所有權的規定在民法當中,因此這個問題會從民法的觀點來解決。



我們首先來看看「所有」在民法上面的規範,動物在民法上面是一種物,又可細分為物當中的動產。


而取得一物的所有權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原始取得,意思這個物權並不是從他人處而得,而是從頭取得一個乾淨、沒有任何負擔(例如沒有被設定抵押)的物權,在動物所有權原始取得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無主物先占,把路邊無人所有的浪浪撈回家養就是一種無主物先占。


另一種是繼受取得,也就是從別人那裡拿到物的所有權,並不是第一個取得該物所有權的人。在動物所有權繼受取得最常見的方式是通常是買賣或贈與。


不論是原始取得或是繼受取得,都有其要件,要件構成了才能夠算是取得一物的所有權。



我們再來看A小姐是否已經取得小咪的所有權而可以不返還。


首先,先看A小姐是否能無主物先占小咪而取得貓的所有權。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在這個案例當中,因為B先生在A小姐拾得小咪之前,已經將該小咪視為自己所有而長期餵養照料,亦為附近居民、獸醫所周知,所以B先生已經對小咪無主物先占,此時小咪是B先生所有,小咪已經不是一個沒有任何物權在其上的無主物了,A小姐不能對一個已經為他人所有的物先占,所以A小姐並不能以無主物先占的方式取得貓的所有權。


再來,我們看看A小姐能不能繼受取得這隻貓。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規範:「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通常沒有特殊情況的交付就是甲把東西交給乙這麼簡單而已,關鍵在於出於甲自主的為交付,然而這個案例當中B先生並沒有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小咪交付給A小姐,所以這裡並沒有發生物權讓與,A小姐並沒有繼受取得小咪的所有權。



綜上,A小姐並沒有任何取得小咪所有權的依據,所以最終B先生可以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小咪,並依同項中段請求塗銷A小姐的晶片飼主登記。



可能有人注意到,那晶片登記就不算了嗎?是的,在所有權的判斷上面晶片登記沒有發生任何的效力,沒有任何一條法律這樣規定(其實車子也是這樣!沒有看錯!你的車子有可能不是你的車子),晶片登記只是一種「外觀」,頂多在雙方都沒有辦法提出證據(例如沒有照片)的時候可以有舉證的輔佐功能,仍然不是主要的判斷依據,簡單來說,晶片沒有構成要件的功用,只有舉證的功用。



至於誰又是飼主?所有人跟飼主有何不同?晶片登記的效力為何?我們留待下一篇討論。



筆者背景

臺大法律系

臺大動物福祉學分學程

動物法 112-1  A+

動物法 112-1  期末考滿分


筆者(也就是這個貓舍帳號的小編)仍然在學中,並非已上榜律師,鑑於動物法此一法領域非常冷門,乏人討論,然而實務上卻仍有許多相關爭議,因此憑自己所學整理看過的案例加以分析(非常保守的寫法,應不至有明顯錯誤),惟若有任何錯誤請不吝賜教。


文末附上可愛貓貓


布偶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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